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內關於「至扣案之變造K11GLA10878號引擎號碼之引擎1顆」應更正為「至扣案之變造K11GLA10878號引擎號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至扣案之變造K11GLA10878號引擎號碼之引擎1顆」,顯係「至扣案之變造K11GLA10878號引擎號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至扣案之變造K11GLA10878號引擎號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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