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由上訴人即被告陳柏豪(下稱上訴人)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嗣於同年11月8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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