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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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 彭秀珍 被告 彭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且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之被告住居所亦為上開地址,依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