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交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刑之論科: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轉彎時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釀致本起車禍之過失情節,使被害人受有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左肱骨大轉子骨折之傷害,犯罪所生危害非微,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暨其犯後態度,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875號被告丙○○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14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毫克者,不得駕車,仍於民國97年11月4日凌晨4時45分許,在其飲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基隆市○○區○○街○○○號「協和釣蝦場」出發返家,於同日凌晨5時5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東光路口,欲左轉往東光路方向行駛之際,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有雨,光線係屬夜間有照明,道路並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觀之,其並無不能注意或防止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該路口有無其他應讓行之直行車輛,即貿然左轉行駛;適有甲○○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區○○路往基隆市區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迨甲○○發現時,仍因閃避不及,致其所駕駛之上開機車車頭與丙○○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左前車頭髮生碰撞,甲○○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左肱骨大轉子骨折之傷害,丙○○見狀隨即下車查看;嗣經警據報趕往現場處理,即將甲○○送醫救治,並對丙○○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獲上情(丙○○涉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案經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自承其有飲酒後駕駛上開車輛,嗣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行進時,即與行駛在基隆市○○區○○路上,欲往基隆市區方向直行之告訴人甲○○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指證、證人即獲報到場處理之警員 吳金順 之結證;(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被告之吐氣中酒精濃度測試數據表,以及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檢察官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魏書崧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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