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謝承翰 被告 陳韋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8、150、1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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