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訴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6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孟哲 選任辯護人 呂盈慧 律師
黃譓蓉 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孟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孟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4月7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①被告涉犯上開2罪,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足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②被告於本案酒後駕車肇事,撞及被害人 梁淑絹 所騎機車後,未留在現場通報救護或施以緊急救助,反而逕自駕車離去,造成梁淑絹傷重不治死亡,被告畏罪逃亡之事實甚為明顯,且被告既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因重罪併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事由,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③被告之行為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