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6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明祖全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6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