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庚○○○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阿生 律師被告甲○○被告癸○○被告辛○○被告乙○○被告壬○○被告丑○○被告子○○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原案號為96年度訴字第
452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