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一紙及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