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被告丙○○
丁○○甲○○乙○○己○○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