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顏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閎潘妤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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