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周鴻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10日所為裁定有關上開被移送人之姓名,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中有關「 周鴻松 」部分均應更正為「周鴻
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關於被移送人姓名誤
寫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