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凡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524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1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39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凡凱所涉竊盜案件,因其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