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魏憶龍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22日裁定自同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案發後,被告並無逃亡行為,倘鈞院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於收到傳票時即能出庭應訊,達到應訊之目的。且本案證人及關係人皆已到庭說明有關案情,被告亦無勾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足證停止羈押被告,並不妨礙刑事訴追機關偵查、審理犯罪事實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陸年 ,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在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將扣案之槍彈推諉於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粉圓」所有,惟「粉圓」者目前尚未到案,被告所供替人頂罪之事實究否真實,亦待詳查釐清,本院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