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9歲
號被告甲○○男48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竊盜,乙○○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西瓜四粒,價值僅新臺幣八百元,被告等被查獲後,竊得之西瓜均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因此受到之損害不大,惟被告乙○○前已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緩刑期間猶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且乙○○另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前科紀錄,素行不良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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