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毒偵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完畢,且前因過失致死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猶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惟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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