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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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未○○男三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九號、第一五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未○○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未○○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經確定,現仍在緩刑中。其原係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及九十六號五樓「環球聚鑫國際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申請解散登記)、板橋市○○路○段○○○號五樓之一「環美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美公司,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申請解散登記)、及臺北縣三重市○○○路○○○號八樓之一「環盛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盛公司,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解散登記)負責人,其明知環球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限於:(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環美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二)代理國外房地產仲介;(三)企業管理之諮詢診斷分析顧問業務(會計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外);(四)國內外投資之引介提供諮商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外匯相關投資之仲介業務除外);(五)為國內工商業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消息或媒介之顧問業務(銀行業務除外);(六)國際外匯資訊之諮詢顧問。環盛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徵信服務業;(四)房屋仲介業;(五)土地仲介業。並未包括未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自行買賣等業務,因見電子、生物科技類公司之股票有利可圖,遂先後僱用 簡亮慶 、壬○○、申○○、 李龍田 、甲○○、子○○(起訴書誤書為 張堇芮 )等人(均未經起訴)擔任總經理、副總等職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由未○○出資,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六銓股份有限公司、得盛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駿鴻公司、六銓公司、得盛興公司)以低價購買或質入各該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後(取得各該股票之時間、方式、金額、張數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再以環球公司作為據點,招攬丑○○、亥○○、酉○○、戊○○、 高思鈞 、辛○○、 吳建德邱賢能 、寅○○、 侯明佩 、亥○○、 連忠勇陳伊姍 、午○○、 林淑美蔡淑卿 等擔任業務人員,由壬○○等人先決定以顯然較買進價格高出甚多之價格銷售,再由業務人員以電話拜訪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兜售附表一所示股票,佯稱該股票有上漲之空間,使不知情之客戶巳○○(起訴書誤書為 鄭有成 )、己○○、 徐若蘭卓健得 、辰○○、乙○○、癸○○等及其他不特定人陷於錯誤,以不合理之高價購入駿鴻等三家公司股票,並將股款匯入環球公司指定帳戶。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人員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九十六號五樓環球公司,及板橋市○○路○段○○○號五樓環球公司板橋分公司搜索,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依扣案之股票交易資料核算結果,計未○○等人先後販賣之六銓公司股票計三十三張(每張一千股),得款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駿鴻公司股票計四百零二張,得款一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元,得盛興公司股票計一百八十九張,得款七百三十七萬一千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未○○對其於前揭時地擔任環球公司、環美公司、環盛公司負責人,並出資購買附表所示駿鴻、六銓、得勝興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後,以高於買進價格售予不特定社會大眾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三家公司雖均由伊登記為負責人,但當初八十八年間係友人簡亮慶告訴伊有管道引進未上市、上櫃之駿鴻公司股票,並可負責銷售,由伊集資成立環球公司,簡亮慶並介紹壬○○、申○○二人進公司,公司成立不久,簡亮慶即因個人因素退出,伊與壬○○係拆帳關係,業務員係壬○○自己找,獨立作業,伊無權過問,壬○○說盈餘會撥入伊帳戶,嗣壬○○、申○○再引進李龍田,由伊提供環球公司辦公室給李龍田經營,職稱是業務總監,因李龍田缺資金,由伊先出資購買得盛興股票,待李龍田將股票賣出後,伊再分利潤,又壬○○、申○○不願受李龍田管制,希望另設營業據點,所以再成立環球公司板橋分公司,由壬○○負責經營,,因此環球公司由李龍田負責總公司,壬○○負責板橋分公司,伊原本買駿鴻股票是想要增值,是壬○○他們說可以拿去賣,三家公司中僅環球公司有經營未上市、上櫃股票之買賣,壬○○等人進公司後,伊僅為掛名負責人,未插手公司業務,駿鴻公司股票係伊自己去買的,得盛興、六銓公司股票則是他們接洽後,由伊出資去買,甲○○、子○○夫妻亦係他們引進公司,這些主要都是發生在環球公司的事情,與環美及環盛公司無關,伊有參與經營環美及環盛公司,但環美、環盛公司並未從事股票買賣,詎壬○○、申○○、李龍田等人在公司營運期間私下籌設新公司,並帶走所有員工,伊均不知情,伊從未插手經營或股票銷售事宜,銷售價格均係簡亮慶、壬○○、李龍田等人自行訂定,伊迄今手頭上還握有駿鴻等公司的股票,當初調查局只搜索環球公司,未搜索環美及環盛公司,伊無詐欺之意思云云。
二、經查環球公司原設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九十六號五樓,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設立登記,被告未○○登記為董事,股東包括 池麗卿 、丁○○、丙○○、 陳蓉蓉 ,該公司所營事業登記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繼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在高雄市○○區○○○路○○○號二十樓之二開設環球公司高雄分公司,由 莊詠智 擔任分公司經理,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改由丙○○擔任經理。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五樓開設環球公司板橋分公司,由壬○○擔任經理。迄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請撤銷板橋分公司登記,同年六月九日申請環球公司解散登記。環美公司原設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十七樓,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設立登記,所營事業登記為:(一)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二)代理國外房地產仲介;
(三)企業管理之諮詢診斷分析顧問業務(會計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外);
(四)國內外投資之引介提供諮商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外匯相關投資之仲介業務除外);(五)為國內工商業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消息或媒介之顧問業務(銀行業務除外);(六)國際外匯資訊之諮詢顧問,由 劉建華 登記為董事,被告及 陳良超 、陳蓉蓉、丙○○登記為股東,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變更登記董事為被告,股東變更為池麗卿、陳蓉蓉、丙○○及丁○○,同年十二月十六日遷址至板橋市○○路○段○○○號五樓之一,迄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申請解散登記。環盛公司原設址臺北縣三重市○○○路○○○號八樓之一,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設立登記,所營事業登記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徵信服務業;(四)房屋仲介業;(五)土地仲介業,由池麗卿登記為董事,被告及陳蓉蓉、丙○○、丁○○登記為股東,嗣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變更登記董事為被告,股東變更為池麗卿、陳蓉蓉、丙○○及丁○○,迄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申請解散登記,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經八九中辦三字第0九一四五九號函所附上開三家公司之登記資料影本可稽。自上開三家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觀之,顯然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買賣,不屬於上開三家公司核准範圍內之業務。
三、次查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伊與得盛興、六銓、駿鴻等公司並未簽訂股票銷售契約,伊於八十八年九月間銷售駿鴻股票,八十九年二月間銷售六銓股票,八十九年三月間銷售得盛興股票,伊係向得盛興等公司購買股票後,以該等公司財務報表及參觀該等公司之方式,透過公司營業員向社會大眾推銷招攬生意,客戶透過業務員賣股票,股款直接匯入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至目銷售得盛興股票約二百張,六銓股票不到一百張,駿鴻股票約一百多張,得盛興賣進價格每股二十九元,銷售價格三十九元,六銓每股進價三十一元,銷售價四十一元,駿鴻進價十四.五元,售價二一.五元,公司業務員每銷售一張得盛興或六銓股票,給予獎金四千元,銷售一張駿鴻股票給獎金三千元云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卷第三頁至第八頁)。嗣餘於偵查中供稱:六銓股票進價每股三六.七元,賣出每股四十三元,駿鴻股票每股十七元買進,二十四元賣出,得盛興每股三十二元買進,三十九元賣出云云(見見上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四十一頁背面)。其先後所言關於上開三家公司股票之買進、賣出價格雖有差異,然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之事實則一。
四、又查:
(一)證人即駿鴻公司登記負責人庚○○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主動到駿鴻公司表示要大量買駿鴻股票,以環盛公司名義與駿鴻公司總經理 綱川 登志雄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書,時間自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十日,交付五百張駿鴻股票給被告,每股買價九元,第二次被告以環球公司名義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書,時間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交付一千張股票給被告,每股買價六元,二次合計被告共支付駿鴻公司一千零五十萬元,後來駿鴻公司另向被告借貸一百五十萬元,又拿三百張股票質押給被告之環球公司,計被告共持有一千八百張駿鴻股票等語(見上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十九頁背面至第二十頁),並有委託銷售合約書影本二紙、股票質押借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又證人即原駿鴻公司會計戌○○於本院訊問時亦結證稱:駿鴻公司實際負責人係日本人 綱川和成 ,但未掛頭銜,由 綱川登志雄 掛總經理銜,實際由綱川和成決定,綱川登志雄執行,庚○○只是掛名負責人,平日對伊下達指令者係綱川登志雄,駿鴻公司有賣股票給環球公司,第一次環球公司是一位簡先生來談,由綱川登志雄與他談,伊在旁邊翻譯,第二次是被告本人來接洽,伊不在場,股價由雙方自行協議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即得盛興公司負責人 湯飛龍 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被告本人並未與伊直接聯絡,八十九年四月間自稱環球聚鑫集團之人李龍田、王翰等七、八人至得盛興公司,表示要瞭解得盛興公司營運情形,要投資本公司股票,當時伊有介紹公司狀況,並介紹一些小股東,並說可向本公司小股東買股票,伊向公司查證八十九年三月以後股東異動名冊,新股東大都持有三、四十張本公司股票,這些小股東伊不認識,不清楚環球公司有無買得盛興股票等語(見上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三十頁背面至第三十一頁)。
(三)證人即六銓公司財務經理卯○○○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亦未直接賣股票給被告,伊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前一、兩天接到一位自稱賴先生電話,要伊承認他向六銓公司股東 徐承宏 購買的股票是真的股票,後來接到 吳玲華 律師信函,稱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向徐承宏購買六銓股票一百張,事實上原係華格國際有限公司欲入股六銓公司,投資九百五十萬元後,因資金不足要退股,六銓公司無足夠現金一次退給華格公司,所以用一千張股票抵給華格公司,徐承宏是華格公司負責人之弟,不清楚華格公司有無將六銓股票過戶給徐承宏,或徐承宏有無將六銓股票賣給被告等語(見上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背面至第三十四頁),並有華格公司與六銓公司簽訂之解約同意書一紙可參。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六銓股票係向徐承宏購買之事實(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
五、另查證人即曾任前開公司股東之丙○○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證稱:環球公司資伊出資一百萬元,但未在公司內擔任職務,從公司設立登記到結束營業均僅係股東,不瞭解公司營運情形,另伊亦係環美、環盛公司股東,伊原始投資一百萬元,最先係成立環美公司,再來是環盛公司、還球公司,伊投資環美公司後,幾乎沒有分過紅,所以另外二家公司就讓伊免出資直接入股,伊在三家公司均未擔任職務,不清楚有無買賣未上市股票,當初係被告找伊出資,但不清楚公司是否是由被告主持,陳蓉蓉係伊女友,情形與伊同,亦出資一百萬元,環球公司後來成立高雄分公司,伊有去擔任經理,提供顧客有關匯率之資訊,高雄分公司已結束兩三年,均由伊負責,被告未管到那邊去,環球公司總公司主要負責人係李龍田、壬○○,人均係公司成立後才進來等語(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三四頁背面、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即股東丁○○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證稱:伊情形與丙○○相同,當初被告主動邀伊合組商務中心,類似資訊中心,提供場地及資訊,公司賺取場地費用,伊投資一百萬元,公司由大股東即被告(約投資八成)負責,嗣因未分紅,讓伊入股新公司,伊未擔任過三家公司內之任何職務,只知公司從事金融方面業務,公司操作狀況不清楚,但被告曾告訴伊環球公司是由李龍田、壬○○負責,至八十八年六、七月間,被告說環球公司經營不賺錢,結束營業,但迄今未將投資款還伊等語(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三0頁背面至第一三一頁、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六、再查:
(一)曾任職環球公司之證人壬○○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及本院調查時證稱:伊曾在環球公司工作,從公司成立到隔年一月底左右在那邊工作,約三個月左右,因業務狀況不佳,被告要求伊離職,伊頭銜係總經理,上面尚有一總監 簡慶亮 ,伊在任職期間負責招攬業務人員,面談、作簡介,向應徵人員作股票買介紹,公司剛開始有作未上市股票買賣,後來因業務很差,所以停掉,伊不清楚李龍田在公司內做什麼,與之無職務上隸屬關係,被告當時給伊月薪三萬元,另外可依業績抽成,駿鴻股票係公司會計拿給伊,伊不清楚是誰決定環球公司要從事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伊負責業務方面,找客戶由伊負責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一號卷第六十一頁、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及本院調查時證稱:當初係簡亮慶介紹伊至環球公司,簡亮慶當時係總經理,伊係八十八年十月到職,伊與壬○○同時進公司,公司搬到板橋市○○路○段時,伊擔任副總,壬○○是總經理,還球公司板橋分公司亦係被告出資,伊也有跑業務,但未賣到股票,伊進公司時,公司已賣駿鴻股票一段時間,股價調整係簡亮慶告訴伊的,伊在文化路一段應徵時,係跟被告談的,駿鴻公司股票係被告逋資去買的,伊離職後沒多久壬○○亦辭職了,李龍田是後來來的,也是作業務,甲○○夫妻是公司在文化路二段十進來的,也是負責業務,伊在公司時沒有薪水,靠賣股票抽成,有開銀行帳戶轉帳等語(見前開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六十五頁、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三)證人丑○○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證結證稱:伊於八十九年年底至九年農曆年在環球公司工作,係經由壬○○介紹至該公司上班,由壬○○應徵,伊擔任經理,負責賣股票,並登報找工讀生、業務員,跟他們面試,工讀生、業務員負責打電話給客戶賣未上市股票,股票由公司提供,伊業務直接對總經理壬○○負責,公司制度係總經理、經理、副理,下面有業務員,業務員之多寡視主管自己能力而定,伊下面約有三、四名業務員,採抽成制,業務員拿二、三千元,伊抽一、二千元,伊自己也直接賣過股票,當時均係賣駿鴻股票,股票係向公司會計拿,直接交給客戶,收的股款也交給會計,公司每天有早會,主席由經理輪值,被告常來公司找壬○○,但未參加早會,都是壬○○到場並下達指令,李龍田是協理,工作性質與伊差不多,沒有隸屬關係,至伊離職為止,總經理均係壬○○,甲○○、子○○夫妻李龍田一樣係協理,工作性質差不多,甲○○後來當總經理時伊已離職,賣駿鴻股票時,股價係由公司高層如總經理、董事長決定,會計會打公告出來,公司員工均在富邦銀行板橋分行開帳戶轉帳薪水,伊任職期間會計係被告應徵的等語(見前開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六十頁、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四七頁背面、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四)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證亦稱:伊於八十九年元月經人介紹進入環球公司,當時總經理是壬○○,公司作外匯、期貨、股票、國外基金等資訊免費提供客戶,會議室一小時收費一千元,桌子二百五十元,一個月之營業額不定,另與業務員組成資訊管理團體,伊負責銷售駿宏股票,按銷售股票抽成,所得也是開銀行帳戶轉帳,至九十年過農曆年再到公司,發現公司已沒有人了,過年前公司總經理還是壬○○,伊頂頭上司是亥○○,獎金均由壬○○直接給伊,伊到公司後股票之銷售價格已固定,只調整過一次,係在開早會時由壬○○宣布,股票由總經理、會計處拿來,賣股票的錢交給會計,伊在公司只看過被告一、二次,說是找總經理,過完年因公司人跑光了,所以由伊來接總經理,至公司結束前仍有賣股票,但數量很少,直接找被告拿股票,之前壬○○在時伊無固定薪水,只靠抽成,過完年後說每個月要給伊五萬元管理費用,結果也沒領到,當時公司除賣駿鴻股票外,也賣過得盛興股票等語(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五)證人子○○於偵查中證稱:伊係甲○○之妻,曾在環球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幫甲○○管理公司業務員,伊管理十幾名職稱為專員及主任,客戶到公司來找資訊買賣期貨、股票要付租金,如要買股票則介紹給被告,由被告給伊不等之佣金,伊月薪二萬餘元,至於主任、專員等如介紹客戶買股票,均交給被告,由被告給佣金等語(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
(六)證人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及本院調查時證稱:伊係申○○介紹進入環球公司工作,擔任業務副理,當時總經理是壬○○,資深副總申○○,副總下設協理、經理、主任,主任下有專員及工讀生,伊之工作係對內負責協調及訓練,不直接面對客戶,沒有賣股票,工作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二月,過年就辭掉工作,據伊瞭解當時公司由壬○○負責決策,伊
不知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誰,偶爾看到被告來公司找壬○○,被告未對伊下指令或交待過業務,伊無底薪,靠績效獎金,當時公司賣駿鴻股票,售價由上面決定,不清楚決策情形,到伊離職為止,總經理一直是壬○○等語(見前開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七)證人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證稱:伊在環球公司擔任經理,直屬長官係甲○○,之前是壬○○,無底薪,賣駿鴻股票,每張抽佣
三、四千元,伊與伊夫高思鈞一起做,先後領十五萬餘元,於四月份離職,係甲○○夫婦介紹伊入公司,見過被告,但未與被告談過話,都是與甲○○夫婦接洽等語,核與證人高思鈞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前開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六十七頁至六十八頁、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四七頁)。
(八)證人 江淑娟 於偵查中證稱:伊係看報紙應徵行政助理,作登打列印工作,月薪二萬五千元,被告自己有股票,營業員係幫他調度資金買賣股票,成交後被告會給他們不等之佣金等語(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背面)。
證人酉○○、辛○○、吳建德、邱賢能、寅○○、侯明佩、亥○○、連忠勇、陳伊姍、午○○、蔡淑卿等亦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 陳稱 曾在環球公司從事販賣附表所示未上市股票之事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九頁、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三頁、第五十五頁、第五十七頁、第五十九頁、第六十九頁、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四六頁、第一四八頁、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而證人即客戶卓健得、辰○○、 黃大光 、巳○○、乙○○、己○○、癸○○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亦指稱曾透過環球公司業務員購買駿鴻股票之事實(見前開第一五三二一號偵查卷第七十一頁至第七十八頁、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四六頁、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而環球公司向社會大眾出售附表所示之駿鴻、六銓、德得盛興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事實,復經檢察事務官勘驗核對扣案之股票交易資料無誤,掣有勘驗筆錄及交易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五0頁至第一六0頁),依該等交易資料統計結果,被告與壬○○等人所販賣之六銓公司股票計三十三張,得款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駿鴻公司股票計四百零二張,得款一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元,得盛興公司股票計一百八十九張,得款七百三十七萬一千元。
七、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未○○出資先後成立前開環球等三家公司,再先後僱用簡亮慶、壬○○、申○○、李龍田、甲○○、子○○等人擔任環球公司總經理、副總等職位,由未○○出資,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駿鴻、六銓、得盛興等公司以低價購買或質入各該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再以環球公司作為據點,由壬○○等人招攬丑○○、亥○○、酉○○、戊○○、高思鈞、辛○○、吳建德、邱賢能、寅○○、侯明佩、亥○○、連忠勇、陳伊姍、午○○、林淑美、蔡淑卿等擔任業務人員,再由壬○○等人憑空決定顯然較買進價格高出甚多之銷售價格,繼由業務人員以電話拜訪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兜售附表一所示股票,佯稱各該股票有上漲之空間,使不知情之客戶巳○○、己○○、徐若蘭、卓健得、辰○○、乙○○、癸○○等及其他不特定人以不合理之高價購入駿鴻等三家公司股票,並將股款匯入環球公司指定帳戶,計被查獲為止,被告與壬○○等人已販售之六銓公司股票計三十三張(每張一千股),得款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駿鴻公司股票計四百零二張,得款一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元,得盛興公司股票計一百八十九張,得款七百三十七萬一千元(各購買股票之客戶、張數、金額詳見前開第一三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一五一頁至一六0頁),而被告復始終無法具體說明系爭股票銷售價格係依根據何種合理之依據決定,是系爭股票遭不當抬高售價之事實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犯行堪予認定。
八、核被告未○○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先後與簡亮慶、壬○○、申○○、李龍田、甲○○、子○○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再彼等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販賣未上市、上櫃股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九、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或雖係被告所有之物,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併宣告沒收。至被告因提高股票價格銷售所得之款項,雖屬被告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然未經扣案,且被告稱扣除公司開支已無剩餘,既已費失,爰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免訴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未○○明知環球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限於:(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環美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二)代理國外房地產仲介;(三)企業管理之諮詢診斷分析顧問業務(會計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外);(四)國內外投資之引介提供諮商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外匯相關投資之仲介業務除外);(五)為國內工商業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消息或媒介之顧問業務(銀行業務除外);
(六)國際外匯資訊之諮詢顧問。環盛公司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徵信服務業;(四)房屋仲介業;
(五)土地仲介業,不得經營上開登記範圍以外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證券承銷、自營、經紀等業務,竟以環球、環盛公司名義,低價取得駿鴻、六銓、得盛興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後,以高價售予不特定社會大眾,因認被告另涉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惟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公司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五日起生效實施,其中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關於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刑罰規定,業經刪除,被告行為後該條之刑罰規定既已廢止,依前開規定,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丙、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八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未○○原係設於臺北市○○○路○段○○○號十四樓「飛騰資訊管理企業社」(以下簡稱飛騰資訊社)負責人,嗣於八十九年五月至同年十二月間由 廖君翼 繼任負責人,於九十年一月間至同年二月間由丁○○價購該資訊社而接任負責人(廖君翼、丁○○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二五號判決在案),三人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竟共同基於未經許可而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在上址以飛騰資訊社、「法網科技集團」、「美國前五大銀行在台辦事處」、「HAWKINGSGROUP」等名義,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網路人力公司等媒體廣告版,大肆刊登招考行政助理、國貿專員、國貿助理等人員之徵才廣告,而誘使不特定之 王咨閩周東昇詹靜芬林人豪 等人前往應徵,並以月薪新臺幣三萬元之代價雇用無期貨營業員執照之 王昭雄 為講師,對前往應徵之王咨閩等人為職前訓練,對於王咨閩等新進人員施以外匯買賣之操作、分析等訓練及解說期貨交易中之外匯保證金交易(即槓桿保證金契約)內容,並提供模擬帳號供新進人員操作,以高獲利誘使原應徵者成為該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投資者,彼等並同時遊說新進人員繳交美金二萬元保證金開戶成為「HAWKINGSLANDINGBANCORPLLC」客戶,由彼等代理「HAWKINGSLANDINGBANCORPLLC」與客戶簽定外匯保證金買賣契約,並直接將外匯保證金匯入「HAWKINGSLANDINGBANCORPLLC」在美國紐約曼哈頓銀行所開立之第六九五五0─二三六─二二六五號帳戶內,客戶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即可利用飛騰資訊社現場提供之場地及電腦設備查詢外匯交易之即時報價資訊與線路圖及相關外匯技術分析資訊,並以飛騰資訊社提供之電話向飛騰資訊社詢價(此部份為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由客戶填寫買賣單委託飛騰資訊社從臺灣輸入交易訊息至國外代為下單(此部分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其從事之外幣保證金交易,係以日幣、馬克、法郎、英鎊等外幣與美元兌換之國際匯率作為交易標的,並以美元作計算單位貨幣,每口以一千美元為一單位,客戶每交易一口,飛騰資訊社從中抽取手續費八十美元而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經理、顧問事業。其間林人豪等人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匯入外匯保證金一萬五千元不等至前開銀行帳戶內參加上開外匯保證金交易,林人豪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均僅餘二、三千元,投資款項幾乎虧損殆盡,嗣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在飛騰資訊社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未○○涉犯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云云。
二、然查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未○○所涉犯者係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與被告前接所犯詐欺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難認有何移送意旨所稱之連續犯或牽連犯關係,本院自無從併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股票名稱│交易│取得時間│取得方式│取得張數│賣進價格│賣出價格│││相對人││││新臺幣│新臺幣├──┼────┼───┼────┼────┼────┼────┼────│一│駿鴻電子│同上│88.9.10│訂立股票│五百張│每股9元│每股24.5││股份有限│├────┤承銷契約├────┼────┤元至29元││公司││88.11.10││一千張│每股6元│不等│││├────┼────┼────┼────┤││││88.11.10│訂立質權│三百張│每股5元││││││契約│││├──┼────┼───┼────┼────┼────┼────┼────│二│六銓股份│徐承宏│88.6.│購買│一百張│每股31元│每股43元││有限公司││││││├──┼────┼───┼────┼────┼────┼────┼────│三│ 德盛興生 │公司│89.3.│購買│一百餘張│每股29元│每股39元││物科技股│股東│││││││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一│客戶資料│二冊│含客戶記錄、客戶資料卡、││││電話開發日報表、電訪記錄表等├──┼─────────┼─────┼────────────────?│二│員工資料│一冊│含員工資料表、履歷表、││││人事資料卡、員工身分證影本、││││求才登記表、薪資說明、切結書││││、保證書、同意書等├──┼─────────┼─────┼────────────────?│三│環球公司│二冊│含組織結構圖、新進人員訓練講義?││內部文件資料││服務計劃、薪獎制度、調漲股價令?││││會計部簡便行文表、公告、早會紀?││││、上班規章、股票切結書、管理規?││││、股票成交賀報等├──┼─────────┼─────┼────────────────?│四│股票交易明細表│二冊│含股票賣出明細、業績表、佣金表?││││員工薪資轉帳表、費用支出明細├──┼─────────┼─────┼────────────────?│五│股款轉帳明細│一本│├──┼─────────┼─────┼────────────────?│六│股票繳款單│一冊│含承購股票繳款單、股東印鑑卡、││││承購單、承銷股票切結書、員工交?││││切結書├──┼─────────┼─────┼────────────────?│七│環球公司執照、│影本十紙│││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照││├──┼─────────┼─────┼────────────────?│八│股票影本│十四紙│含六銓股票二紙、太普科技股票三?││││、中原國際傳播股票四紙、大眾電?││││股票五紙├──┼─────────┼─────┼────────────────?│九│股票買賣契約書│一本│ 曾衛民林清標 之中華電信股票買?││││資料├──┼─────────┼─────┼────────────────?│十│公司簡介│十本│含駿鴻公司、六銓公司、得盛興公?││││、中原衛視、立公司、強固公司?││││中華巨網公司、偉智公司、││││法網科技公司怡鴻科技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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