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又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6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DREAMCOFFEE字樣,咖啡及咖啡豆圖案包裝袋咖啡共肆包(驗餘淨重貳拾肆點貳肆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又銘(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扣之DREAMCOFFEE字樣,咖啡及咖啡豆圖案包裝袋(原聲請所載「代」字應係誤載)咖啡包內含(原聲請所載「含內」,應係誤載)青綠色粉末4包(淨重25.5473公克、驗餘淨重24.2403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死亡,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DREAMCOFFEE字樣,咖啡及咖啡豆圖案包裝袋咖啡共4包(淨重25.5473公克,驗餘淨重24.240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稽(見108毒偵2658號卷第55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