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33號
聲請人 阮氏錢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裳 間給付會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180,000+20,000*6=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