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0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蔡幸真

蔡婉玉

蔡清水

蔡雅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因發生日期101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因發生日期101年1月6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二關於「嘉義縣○○市鎮○段000○號建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鎮○段0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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