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0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蔡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因發生日期101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因發生日期101年1月6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二關於「嘉義縣○○市鎮○段000○號建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市鎮○段0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