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鴻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鴻麒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彥汝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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