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尹博連
尹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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