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吳青峰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被告 吳清輝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3)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按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596,817元(計算式:1,300元×1,224.24平方公尺×3/8)=596,81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6,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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