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劉穎縈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雄張翠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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