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山 代理人 黃郁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明宗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濬邦大地工程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162,380元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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