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尤崑 和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票號TA0000
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尤崑和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元,票號T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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