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克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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