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志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添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