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志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添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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