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2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葉宗霖
被   告  陳丕享
            (現於法務部000000000000             0執行中)
被   告  陳俊豪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0月21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4日宣判。茲因被告陳丕享
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即因案入監執行,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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