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2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國川
葉宗霖
被 告 陳丕享
(現於法務部000000000000 0執行中)
被 告 陳俊豪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0月21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4日宣判。茲因被告陳丕享
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即因案入監執行,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