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國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偉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