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1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玉葉 、 丁皓恆 、 丁紹龍 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函文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