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訴訟標的,係指應記載法律關係併表明該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事實。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此諭知原告應以書狀補正敘明。
二、其次,起訴未繳交裁判費者,法院應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應裁定駁回訴訟。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交裁判費。而如前述,本件原告起訴書並未記載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故原告應以書狀補正敘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俾便能計算裁判費。
三、綜上所述,原告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未補正本裁定前揭所述應正之各事項,本院將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