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7,726元,應徵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