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佳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健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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