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佳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健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