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712號
原 告 陳克明
被 告 王鉦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00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18日當庭命原告於107年7月25日前補繳,惟原告迄未
補繳,此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