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房涵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