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債務人 李治潔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台端自稱設立關東煮攤位之每月盈餘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台端配偶經營之服飾店每月收入金額約20,000元,收入共計約40,000元;然全家之膳食費、交通費及水電瓦斯費等願縮減全家支出為40,000元, 陳明 包括:
㈠全家之膳食費、交通費及水電瓦斯費之各項詳情為何?另三
名子女之扶養費支出詳情為何?㈡若台端全家收入約40,000元,然全家支出為40,000元,如何
進行更生方案?台端所稱更生方案擬每月清償2,500元之資金來源為何?
二、台端自稱所經營關東煮攤位之每月支出食材約為30,000元、瓦斯2,000元、水電1,000元及免洗餐具5,000元等,請陳報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三、依台端陳報之「臺南市○○區○○街○段000號」租賃契約,租賃期間係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起,台端前稱母親於南紡購物中心之飲食攤位臨時約係於105年12月23日屆滿後,台端「將」自設關東煮攤位等情,請陳明台端每月支出7,000元租賃前址惟空置近4個月之詳情為何?◎備註: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⒉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