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文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原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處並無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簽章,應予補正(◎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㈡請提出南投縣○○鎮○里段○○○段○○○○○號土地及260建
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本件原設定抵押權予聲請
人之義務人,並非相對人林文詩,現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係於101年間始登記為所有權人,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之理由內容顯與登記內容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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