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山峰
陳柏志 陳婕綾 (原名 陳美妁陳曉微 陳怡欣 被告 吳明讚
長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姚添龍 被告 李文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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