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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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庚○○
己○○原告參加人戊○○被告參加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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