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軍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修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修華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軍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9
86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