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李政鋒
李方菁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29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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