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72號原告 饒瑞強 被告 郭志成 訴訟代理人 郭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