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72號原告 饒瑞強 被告 郭志成 訴訟代理人 郭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