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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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連玉蓉 即桂冠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澤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47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