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 周秀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見昇 即 黃世洲 之繼承人、 黃為君 即黃世洲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全部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