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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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仲申砂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興旺 代理人 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仲申砂心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6月20日│13萬0,125元│AK000000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蔡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