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債權人 克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茱蒂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茱蒂絲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借據所示,債務人並非本國人士,並無戶籍謄本可資確認其個人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並於同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亦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債權人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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