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清益業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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