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淑敏 兼法定代理人 劉素月 被告 許哲逢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許哲逢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