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耀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所為之10
4年度易字第682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一字螺絲起子1支」應更正為「一字螺絲起子2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一字螺絲起子1支」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一字螺絲起子2支」,惟上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